入境客运航空器消毒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严格落实“四方责任”,针对当前入境无症状感染者多、难以在入境时及时发现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器的消毒力度,降低新冠肺炎传播和扩散风险。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的预防性消毒、随时消毒、终末消毒,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既往熔断、近1个月有阳性检出、普通包机等高风险航班,以及有航空器申报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健康异常申报事项,或载有相关部门通报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登机检疫发现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健康申明卡核验异常,红外测温仪报警经水银体温计复测后确认发热,经医学排查判断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不能排除传染病等入境人员检疫异常的客运航空器应实施终末消毒;对其他入境客运航空器,航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可委托实施终末消毒。
(三)有关原则。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二、工作分工
(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消毒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可成立工作专班,由民航、卫生健康、疾控、海关、外事等部门参加,进一步强化对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消毒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人员、技术能力以及安全防护、封闭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航空公司、消毒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消毒服务机构实施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的消毒处理。消毒服务机构应落实消毒安全要求,开展高风险及入境人员检疫异常的入境航空器终末消毒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有关部门。民航、海关、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指导监督航空公司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消毒服务机构实施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的预防性消毒、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民航部门指导监督航空公司开展入境航班飞行途中的随时消毒和入境后国内运行期间按规定于航后开展的预防性消毒。海关部门做好入境客运航空器和人员的卫生检疫,监督高风险航班及入境人员检疫异常的客运航空器实施终末消毒。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地方、各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入境客运航空器消毒工作,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入境客运航空器消毒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外交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境客运航空器消毒工作的对外解释、沟通。
三、工作流程
(一)入境前环节。航空公司负责做好健康码国际版查验、体温检测、症状观察等工作,发现不符合远端防控要求的,不予登机,最大程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在飞行途中严格做好机组人员安全防护、旅客健康巡查、广播提示筛查和随时消毒工作。
(二)入境环节。海关部门负责入境客运航空器及人员的卫生检疫,对高风险航班和入境检疫发现有“有症状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情形的入境客运航空器,向航空公司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航空公司可委托取得出入境检疫单位核准的消毒服务机构,由其对航空器及上述四类人员产生的污染物实施终末消毒,海关对上述终末消毒实施监督。
(三)入境后环节。海关对入境客运航空器出具入境检疫证,准予入境,完成检疫工作,并将入境检疫情况通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后续海关从入境人员中检出核酸阳性或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判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应及时通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组织采取后续处置措施。航空公司在后续境内运行期间,按规定于航后开展预防性消毒。
四、技术要求
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的消毒处理方式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运输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进行确定,保证消毒效果。
五、严格安全防护
(一)严格个人防护。入境航空器消毒人员、废弃物清运处置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安全防护的要求,从严就高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污染控制和规范穿脱防护装备,严防职业暴露风险。
(二)严格落实集中封闭管理。对入境航空器消毒人员、废弃物清运处置人员登记造册、集中封闭管理,实施健康管理“一人一档”,核酸检测“一天一检”,疫苗接种“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消毒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辖区内消毒保障能力,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人员保障到位,严格落实入境客运航空器及其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工作。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消毒工作有序开展。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