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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 (第四版)

发布日期:2022-09-14

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 (第四版)

一、落实四方责任。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二、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进口非冷链货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货品。

三、加强源头管控。进口货物运输、地面代理、仓储、进口企业等主体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来自疫情严重国家非冷链物品适当进行抽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对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其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冬季低温条件下可增加检测频次和抽样数量。海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规定的分工,指导非冷链货品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对判定为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的货品规定实施预防性消毒。

四、做好溯源登记。进口非冷链货品在通关、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应做好登记,有关单位要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包括进口货品名称及国别、进口国家(地区)、进口口岸、数量、运输方式、货品流向等,做好消毒、转运、销售和使用流向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

五、建立人员台账。进口非冷链货品有关单位应建立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如姓名、手机号、详细现住址等,加强内部管理,配合流调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

六、分级分类管理、专区存放、专人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的要求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分级分类管理的措施。进口非冷链货品分为低风险货品和高风险货品,判定为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的货品需专区存放,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预防性消毒等措施。

七、完善货品转运流程。进口非冷链货品经口岸结关放行后物流环节,按照本市商务部门制定的防疫措施做好转运疫情防控工作。高风险进口非冷链货品做到与其他货品无交叉,对进口货品揽收、分拣、投递等提倡自动化无接触式运行,加强相关物流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邮政快递业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疫情防控期间邮政快递业生产操作规范建议》开展经营活动。

八、货品流通管理。对于陆路口岸的进口非冷链货品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的要求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对于航空口岸的进口非冷链货品自发货地离开口岸起始到货主收货后首次开箱使用为止,一般情况下,个人货品建议使用间隔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企业货品和个人急用货品,在严格落实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防疫措施后可使用。

九、加强人员核酸检测。进口非冷链货品涉及的各环节从业人员应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及健康监测制度。直接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应经规范培训后再上岗工作。

十、加强个人防护。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商业企业工作人员及个体消费者做好科学防护。收到进口非冷链货品时,建议戴好口罩,处理完货品后及时做好手卫生。保洁人员、环卫工人、废物回收人员、垃圾处理场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包装或废弃物的可能,在工作中应落实个人防护。

十一、做好健康监测。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排查,并主动告知医生相关流行病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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