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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4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

近期,广东、云南、浙江等地报告集中回国人员发生输入性疟疾聚集性疫情,疟疾集中发病和再传播的风险加大。为持续巩固消除疟疾的防线,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的重要性

2021年我国成功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消除疟疾认证,这是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下,几代人艰苦奋斗、科学防治的重大成果,在我国公共卫生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然而,根据疟疾流行特征,我国疟疾传播媒介和流行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边境等重点地区、劳务输出人员等重点人群仍存在输入再传播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对巩固我国消除疟疾成果的重大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快速精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严格贯彻落实《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慎终如始地做好疟疾防控工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做到及时发现、精准阻传。

二、坚决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一)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各地要强化疟疾监测工作,加强各入境口岸和隔离点入境人员的疟疾监测,重点关注入境人员的原始来源国信息,对近期出现过发热症状者必须开展疟疾检测,及时发现、尽早处置,在具有再传播风险的地区要及时开展媒介监测和疫点处置,及时阻断传播风险。针对近期从疟疾流行国家集中回国人员要及时排查,做好入境人员解除隔离后的疟疾追踪监测和管理。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保持警戒状态,强化日常制度和措施的执行,发现聚集性疫情要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处置,防止出现输入继发病例。
(二)规范处置,科学救治。各地要按照防止输入再传播技术方案规范疫情处置,严格执行“1-3-7”工作规范,及时开展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疫点调查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有效管理输入性疟疾导致的再传播风险。发现疟疾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治疗,参照抗疟药使用规范采取科学用药方案,做到用药合理、使用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危重和死亡病例的发生。
(三)部门协作,联防联控。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积极会同商务、海关、移民、军队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省际间、军地间疟疾联防联控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疫情信息通畅,抓好从疟疾流行国家回国人员的疟疾宣传和防控工作。针对云南省边境地区,要健全完善跨境联防联控机制,严格把守疟疾三道防线,加强边境村寨、边境县重点人群的监测与防控,对边境地区的疟疾防控工作毫不放松,谨防国境线外疟疾疫情向我国输入和传播风险。
(四)强化宣教,引导防护。各地要对从境外疟疾流行地区回国人员发出疟疾疫情健康提示,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主动进行疟疾检测,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对边民、边防人员以及往来境外疟疾流行地区务工、旅游、商务、维和等重点人群的疟疾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做好自我防护,谨防境外感染,增强主动就诊、及时治疗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疟疾传播风险。

三、充分做好疟疾防控工作保障

各地要加强各级疾控和临床医疗机构疟疾防治能力的培训,保持一线疟疾防治人员的警觉性,提升各级疾控机构的个案流调、疫点处置、媒介调查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和应急响应等能力,强化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原疟疾流行省边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疟疾诊疗能力。要围绕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重点,统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加强疟疾防治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稳定和强化疟疾防治队伍,保持对疟疾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做好疟疾诊断试剂和治疗药物的储备和供应。
各地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消除疟疾后疟疾防控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发现疟疾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形成问题清单,及时改进,请于2022年9月9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国家疾控局。

联系人:卫生免疫司 涂宏、李筱翠
联系方式:010-68792380、68791767(传真)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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